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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车损险的费用情况为:车损险有三种保险形式: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二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承保;三是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承保。各大保险...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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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商车费改后,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7、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其实,车险打折计算方法车险新规定——机动车按照实价进行投保按照现行的车险条款,旧车车主在购买车损险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进行赔偿,即车主无法获得足额的车辆维修费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2]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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