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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代为求偿的法律相关规定

2022-06-21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2年3月14日正式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明确了在商业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原则,而在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被保险人要求现行赔付并让渡代位求偿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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