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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标准的确定,以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三、省属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由养老保险基金和政策性破产预留资金等渠道支付待遇费用的,执行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四、待遇调整办法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台。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所在市(州)的调整标准。
⒈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生育的待遇可以报销吗?答:已从2011年12月起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报销生育保险相关费用。⒉单位参保人员生育后由谁申请办理?答: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3.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答: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缴费满12个月次月生育的。5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答:生育津贴;生育住院医疗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异地生育需要事先备案吗?答:异地生育不需要在生育前备案。7.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发?答: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按《社保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8.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如何计发?答: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住院医疗费仍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八条规定执行。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资料?答: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生育的还须提供生育所在医疗机构的级别证明。⒑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如何享受待遇?答: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如女方不符合条件的,由男方享受50%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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