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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办法

2022-08-10
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40%)。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后,不低于201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标准的确定,以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三、省属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由养老保险基金和政策性破产预留资金等渠道支付待遇费用的,执行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四、待遇调整办法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台。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所在市(州)的调整标准。 五、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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