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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使用产品的标识

2022-03-05
所谓限期使用的产品,是指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甚至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由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性,为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质量法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识作了专门规定,包括: 1.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谓“生产日期”,是指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即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期间。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月或者日计算。“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失效日期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日期:2000年6月1日”,表明该产品在该日以后失效。限期使用产品的日期标注,可以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如:“生产日期:2000年1月1日;安全使用期:1年”;也对以标注失效日期,如:“失效日期:2000年12月31日”。 2.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以便于消费者识别。有的生产者有意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在很不容易发现的位置用很不清晰的方式标注,或者采用粘贴、塑料袋边压印、临时手写或盖印等办法标注,既不便于消费者识别,还容易随意更改,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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