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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可以使用文字吗?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商标都是通过一定的图形方式表现的,那么可以使用文字作为商标吗?相信不少人都与小编有同样的疑惑,针对这个问...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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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再有就是同类别已经被注册了的商标名称。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很大,同名称商标与驰名商标产品服务近似的即使类别不同也不容易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λ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下列标志,如δ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δ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δ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所谓限期使用的产品,是指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甚至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由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性,为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质量法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识作了专门规定,包括: 1.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谓“生产日期”,是指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即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期间。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月或者日计算。“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失效日期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日期:2000年6月1日”,表明该产品在该日以后失效。限期使用产品的日期标注,可以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如:“生产日期:2000年1月1日;安全使用期:1年”;也对以标注失效日期,如:“失效日期:2000年12月31日”。 2.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以便于消费者识别。有的生产者有意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在很不容易发现的位置用很不清晰的方式标注,或者采用粘贴、塑料袋边压印、临时手写或盖印等办法标注,既不便于消费者识别,还容易随意更改,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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