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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规定...
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谁来承担?(一)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承租人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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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有约定,承租人装修费用可以由出租人承担,否则一般由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私自装修的,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须给予任何补偿,除非原租赁合同有相反的约定。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承租人没有任何权利,拒不搬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搬出并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首先,关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得到承租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没有得到承租人的明确同意,承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了善意的附加。承租人善意附加房屋,终止合同,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承租人时,承租人享有承租人附加行为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房构成恶意附加。承租人的装修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房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租人构成侵权,承租人不仅不能要求承租人补偿装修,而且承租人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损失而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加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不一定与房屋有关,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房屋装修的装饰与后来的添加剂不同,如地板、天花板、抽油烟机、空调等,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坏。我国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加装修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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