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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以电子为载体,与以纸张为载体的书信一样起传达信息的作用,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短信的内容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公证人员正式受...
虽然短信可以公证,但短信的取证却相当困难。因为,短信取证的关键是要证明到短信内容是由哪一人发出。但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出现手机的实际使用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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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不应被删除;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争议的事实有关。具体到手机短信,因为每个手机号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所以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之间的短信收发可以认定为两个特定用户在特定时间之间的通信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和职权,并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
短信以电子为载体,与以纸张为载体的书信一样起传达信息的作用,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短信的内容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公证人员正式受理了短信公证申请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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