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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
用人单位应对疫情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对疫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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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工人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包括工人正常提供工作时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如果劳动者的奖金与个人或企业的业绩相关,则企业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企业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疫情期间隔离不扣工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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