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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方面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交通、住宿、护理费用等,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后...
自2004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本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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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本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在本解释公布实施前生效,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的解读是:共同侵权案件和共同危险案件都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法院经实体审理,查明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遗漏的,在被遗漏人未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本案当事人未申请追加他们时,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向被追加人发出通知书,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赔偿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案件中,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数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仅是指他们对外的关系,在他们内部,也是有一个责任份额的。共同侵权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是根据一定的份额分别承担责任的。如果由于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而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减少,从而增加其他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责任人的责任份额的话,显然对没有被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责任人不公平。因此,本条规定其他共同侵权人对于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对于合理保护共同侵权责任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此时,法官有必要履行释明的职责,应该“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在这里,对当事人阐明放弃诉讼请求的后果是法官所必须做的,法官对于告诉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由法官自由选择告诉或者不告诉。“释明”是法官的一项法定的职责。如果法官没有履行此项职责,将构成法定程序的违反。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诉讼标的计算诉讼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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