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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受害人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50元/天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10、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用(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数额确定。二、误工费(1)按医疗机构证明误工时间。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4)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一或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者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固定残疾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来确定。四、交通费受害者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五、住宿费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和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亲友参加触电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3人。
自行协商或者起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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