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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对企业工伤保险标准再次作出调整:伤残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得超过1310元;伤残二级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后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伤残三级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最高不得超过1290元;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最高不得超过1280元。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574元;大部分护理依赖459元;部分护理依赖344元。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为:配偶459元;其他供养亲属344元;孤寡老人或孤儿574元。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或1997年年底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基数的1%计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指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一并计算。 具体的需要咨询社保局。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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