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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2、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必须双方自愿;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处理好子女抚养以及财产问题。
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在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因而夫妻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满足条件,同时提交了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此时就需要注意了,选择不同离婚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讲,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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