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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一)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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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文化生活权利是指人人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二是残疾人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三是残疾人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残疾人的文化创造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政府和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3)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文化生活权利是指人人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二是残疾人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三是残疾人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残疾人的文化创造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政府和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3)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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