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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职工本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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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的婚假是15天。 根据最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自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日,放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规定,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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