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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职工本人...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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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法定假日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妇享受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岁。休假期间的月薪不得低于休假前基本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产假期间,男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具体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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