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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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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不转让、不上市、不交易、不流通。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一般均对持股职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让股权予以限制。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尊重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所作的限制性约定,不能以该约定侵犯股东对股权的自由处分权为由而认定其无效。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职工要求出让其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章程约定进行处理。持股职工的股权转让请求违反章程约定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ν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用、辞退职工的权利[2].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λ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Υ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λ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λ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λ具有人身依附的属性,所以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λ往往处于主导地λ。具体表现为用人单λ在制定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工作岗λ、工作地点、考核劳动者工作表现、处分劳动者等方面更为强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所谓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内容的劳动,是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立法精神,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岗位做出明确的约定。 所谓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区域及从事什么种类或内容的劳动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岗位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不一致。 根据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是否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笔者认为可将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分为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工作地点非重大变更两大类。 所谓工作地点、岗位重大变更是指,工作地点、岗位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础,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类似情事变更情形的出现等。 所谓工作地点、岗位非重大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进行的变更,且单位对这种调动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未影响薪酬待遇及给正常的生活带来明显不便,亦即未造成其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 工作地点发生改变即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你有权利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虽然办公地址的改变是公司自身的调整,但同样侵犯了员工的利益,如果工作单位以此为理由辞退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可以向你的工作单位要求双倍赔偿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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