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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158天,仅发放98天补贴,是否符合规定?

2024-12-19
1. 此举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原因在于,依据我国现行制度,法定的生育津贴期限只限定在98天内。然而,剩余的60天则属于各地政府为了激励企业员工生育所推出的产假特别奖励政策范畴。在此期间,员工的薪酬应照常发放,视为正常出勤情况,相应的福利待遇亦不应受到影响。 2. 关于生育津贴的具体金额,将直接取决于员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以及用人单位的总体平均薪资标准。每个地区的具体实施措施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如有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薪酬或生育津贴,员工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申告并寻求权益维护。 3. 生育津贴的发放依据主要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从员工分娩或流产之月起往前推演12个月之间,其自身的所有缴费基数总和;二是按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作为发放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获得过晚育津贴的员工,将无法再次享受到同样的优惠政策。 4. 若用人单位所发放的产假期工资数额低于生育津贴标准,那么该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的具体标准予以补齐差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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