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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起诉总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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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9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第l4条规定,可以设立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而《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分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由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因为最终的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但是,如果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能否仅由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还要看具体案件详情。
1、首先看这个分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并非法律主体。 2、如果这个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又在工商局取得了营业执照(非法人单位执照),这样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了税务登记的非法人单位,也可以申请购买发票,这样如果购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索取专用发票了。
可以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是,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便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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