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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是否有法定原因,可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不需要任何理由撤销赠...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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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离婚后,协议赠与的财产一般是不可以随意撤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 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否则不予以变更撤销。
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但是离婚后又后悔了,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进行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受赠财产的分割规定是什么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受赠财产的分割要依据夫妻双方的婚前协定,如若是没有约定就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110ask.com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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