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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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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扣缴所得税。同时,其适用税率,按税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 1.中国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以及转让其在中国境外,但由该机构(场所)所持有的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应当仅就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需要征收所得税,还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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