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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母亲嫁给继父时,继父的儿子未成年与你母亲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才有义务抚养你的母亲如果结婚时,继子已经成年,那么对你母亲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1、如果你父亲有过错,你母亲可以请求的,2、你们父母可以协商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不成诉讼解决,3、你有权选择跟谁生活,4、如果协议离婚,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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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有前科,儿子能否当兵,这需要看父亲的前科是什么性质。如果父亲属于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或者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等等情况的,儿子没法参军,政审通不过。 二、具体请,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的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13号):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可以争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71岁的张老伯和62岁的王阿婆,做梦也没有想到,含辛茹苦拉扯大的养子,会第二次将他们告上法庭,执意解除收养关系。在调解现场,二老神情黯淡,泪眼婆娑地看着对面的养子及其代理人。 原来,张老伯和张先生的生母李女士,曾是一对夫妻,196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女士因丈夫历史及家庭成分原因,于同年8月提出离婚,后经当地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张老伯外出打工,李女士和公婆一起生活。1969年李女士怀孕,生下儿子,也就是现在的张先生。 1971年,李女士改嫁,但并没有带走儿子,张先生从小与张老伯的母亲共同生活。 1976年,张老伯与王阿婆再婚,前妻的儿子与他们共同生活,一直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期间,王阿婆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没有生育。1998年,儿子张先生结婚成家,与张老伯夫妻分开居住,双方关系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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