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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孩子当亲儿养

2021-01-18
71岁的张老伯和62岁的王阿婆,做梦也没有想到,含辛茹苦拉扯大的养子,会第二次将他们告上法庭,执意解除收养关系。在调解现场,二老神情黯淡,泪眼婆娑地看着对面的养子及其代理人。   原来,张老伯和张先生的生母李女士,曾是一对夫妻,196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女士因丈夫历史及家庭成分原因,于同年8月提出离婚,后经当地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张老伯外出打工,李女士和公婆一起生活。1969年李女士怀孕,生下儿子,也就是现在的张先生。 1971年,李女士改嫁,但并没有带走儿子,张先生从小与张老伯的母亲共同生活。 1976年,张老伯与王阿婆再婚,前妻的儿子与他们共同生活,一直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期间,王阿婆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没有生育。1998年,儿子张先生结婚成家,与张老伯夫妻分开居住,双方关系尚好。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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