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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总则 2、行政复议范围 3、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受理 5、行政复议决定 6、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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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是独立的,所以职能不是专门化。行政复议机构除了处理复议案件之外,还要承担着法制工作和非法定事务,并且层级越低承担的工作量越多。有学者做了调查统计,基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尤其是县级行政复议机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基层行政复议力量是严重不足的。职能多元削弱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行政复议工作难于做到规范化和专门化。? 在现代社会,任何机构绝对的职能专门化是不现实的,但将有关事务相对集中于某一个机构,不仅完全可以以操作,而且也是各国的现实制度。如英国,行政裁判所也是各个时期解决各方面不同问题的个别法律分别设定的,其优越性之一就是具有专门知识、近代许多立法中所发生的争端需要法律头脑,也需要理解立法政策和具备行政经验,普通法院法官往往不能胜任。行政裁判所根据需要设立,具有行政上必要的专门知识,这种专业化的裁判所能更为熟练和迅速地处理各种专门案件;再如美国,独立控制委员会所管辖事务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门性,管理职能单一,因长期接触同类问题积累了相应知识和经验,所以它们处理特定社会矛盾、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也比其他政府部门更有效。
行政复议制度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往往直接涉及到作为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权的行使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之间,往往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影响而出现不一致,争议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性,正是这种争议的存在,决定了有必要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以解决争议。 (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相对人是主动的一方,作出有争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动的一方。行政复议之所以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出,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而相对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以自身的力量得到补救,只有通过一定的途径,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来解决争议。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具有救济的性质。 (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这不同于司法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以司法审查一般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复议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复议活动的步骤、过程、方式、方法,都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范,不得偏离法定程序。
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件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 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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