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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仲裁调诉对接制度是一)劳动争议诉讼 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2条至第14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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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各地掌握的标准不是很一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同的仲裁内容有不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那么如何做好当前劳动仲裁调解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率 2、完善调解手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不同的案情灵活调解,采用“设身处地法”、“矛盾分析法”、“换位思考法”、“利弊对比法”和“将心比心法”等调解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快速处理到位。在案件的调解中还注重把握“快、活、便、省”四字原则。 3、加强基层建设,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充分利用乡镇劳保所工作平台,注重遍布城乡的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强化机制建设,确定由全县各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劳动争议调解联络员,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让他们参与案件处理,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本辖区地理和人员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送达的问题。 在实践当中也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坚持预防为主,拓展服务内容。 二、顺应企业需求,下移服务重心。 三、完善协调机制,前移服务关口。 四、贯彻柔性调处,创新服务手段。 劳动是光荣的,我们更要保护劳动者,所以也更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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