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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条例》中有如下规定: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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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经生了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孩子在指定医疗机构认定非遗传障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情况下,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4)结婚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孩子怀孕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生育 (5)其他可再生育的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可以生育二胎。2、法律法规依据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3、单单招女婿并不能达到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方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本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青岛生二胎新政策是,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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