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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条例》中有如下规定: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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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二胎政策如下 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包括: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7)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8)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青岛生二胎新政策是,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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