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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二胎政策怎么样?

2021-10-22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经生了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孩子在指定医疗机构认定非遗传障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情况下,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4)结婚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孩子怀孕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生育 (5)其他可再生育的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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