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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房产已经查封,法院还可以拘留被执行人。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一般依具体情况而定。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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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查封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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