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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是对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产,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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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扣押、查封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到场。其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派人参加。对于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应当造具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在场人签名、盖章后一份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一份由执行人员附卷。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负。财产被扣押、查封后,执行员应当通告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可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其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也要为被执行的公民所扶养的亲属保留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实践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往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因此,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一般会通知申请人,但是可能存在保全财产后没有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因此,人民法院查封房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查封房产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⒋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到场,如果不能到场的,可由他的成年家属到场。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没有通知的,则不能强制执行。 通知后,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拒不参加的,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但要记录在案。这样做,不仅是程序上的要求,而且是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了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还应通知被执行人公民所在单位和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这不仅能取得当地组织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协助,而且也可以让他们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并且也起到了在场见证人的作用。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构中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非法人纽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称主要负责人。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为了防止丢失和避免将来出现争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即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编号、加贴封条,并在清单上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特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保存,一份由人民法院存档备查。执行员造具的财产清单应当由执行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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