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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和其他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
在部分公司内部,有一些股东因为掌握了大部分的股权,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这部分股东一般就称之为控股股东。结合法律中的规定,无论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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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有下列义务: 1、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关职责; 2、不得滥用主导地位,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3、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其他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公司法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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