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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可凭借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

2022-10-26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以及构筑物,取得下列合法证明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设文件; (3)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以及构筑物,取得下列合法证明也可出租:(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设文件;(3)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商品房交接使用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证明; (4)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还应持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6)单位建造临时建筑,持有使用土地批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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