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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自由地约定他们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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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普遍,而且鉴定技术已经很成熟。孩子亲缘关系的认证往往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稳定。但亲子鉴定实际上是把双刃剑,目前社会中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情况的频繁出现,才造成了亲子鉴定如此备受关注。同样,如果鉴定结果没有问题,则会对被鉴定人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然而,法院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可以协议做亲子鉴定,但如果另一方拒绝,法院不能强制进行鉴定,以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 亲子鉴定实际上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可能会对家庭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制定鉴定政策时,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尽可能避免亲子鉴定在家庭中的滥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但是,如果有特殊法律规定,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另外,如果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院对探视权判决的规定如下: 1. 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协议,法院可以直接就该协议进行判决。 2.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一方可以就探视权问题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可以作出判决。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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