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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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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全小区的业主共有。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遇到整个商品房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况,而被征收人往往只关心自己的房子得到多少补偿,而忽视小区的配套设施也应当得到征收补偿,因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共有,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也购买了共有部分的产权,那么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应给予商品房所有的业主,比如,整个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没有特别约定的道路、绿地、物业用房应为业主共有,相应的这部分设施的补偿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答:住宅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住宅配套设施是由多系统组成的,按其服务层次,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宅区的配套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储蓄所、邮电所、运动场、粮店、煤店、百货店、副食品店、菜店、饮食店、理发店、小修理门市部、综合商店、自行车棚、废物回收站、居委会、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 2、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前者指城市自来水、煤气、供热、公共交通;后者指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关于交房时配套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一般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此外,《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在合同上未签订这些细节的业主可以据此和开发商交涉。 北京市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将全程监督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重点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等环境建设进行检查。 要求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设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因此,业主在入住时,上述各项设施应该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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