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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XX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一)金额、期限、利率;(二)登记和...
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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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XX。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四)具备偿债能力;(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九中XX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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