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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抵押院房地产的,处以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的30%以下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因开发经营房地产或因赠予、交换、调拨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必须事前提出中请,经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院批准后,方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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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抵押院房地产的,处以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的30%以下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套设施,由使用该房地产的所代院登记领证。(三)地区房地产登记原则同上述二款,由院委托的管理单位代行分院登记领证职能。(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完毕后,原件全部交分院统一管理,无分院地区及京区单位的"两证"原件交院委托单位管理。房地产"两证"的影印件留所一份并报院基建局一份备案。(五)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两证"按本条等四款处理。(六)房地产报废、各种原因的灭失,要及时报院。(七)新形成的房地产,要及时办理"两证"手续,并在领到"两证"十日内报院备案。(八)"两证"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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