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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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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协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就医疗事故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的一种文书。
一,要知道对方的企业信息或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只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能及时起诉,省去了寻找身份信息的烦恼。二,商业往来中,尽量书面签订合同,不能书面签订合同的,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送货单,一定要被告签字或盖章,如果是被告的雇员,一定要知道雇员的身份信息。最后录音明确,是被告让他雇员代签的系公司的职务行为。三,如果欠你钱,拖得时间太长,不要相信他!及早起诉吧。因为起诉的越早越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这样的人,欠钱不还肯定不止你一家,因此,瞅准时机申请财产保全后起诉。拿到钱问题不大。四,一定要稳准狠的心态去要账,不然就很难索要了。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实际上,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与调和,然而人们经常怀疑卫生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 (2)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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