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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并不是劳动关系,这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劳动的主体不同,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员工的劳动待遇也不相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签订劳动...
劳务外包属于非标准的劳动关系 首先,灵活用工是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全职的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概念,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务派遣、退休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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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属于非标准的劳动关系 首先,灵活用工是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全职的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概念,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等都可以纳入到灵活用工的范畴内。 其次,劳务外包的法律特征包含如下。 第一,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即对事不对人 第二,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 第三,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 第四,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购买的是承包方产出的“工作成果”, 最后,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务外包属于非标准的劳动关系 首先,灵活用工是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全职的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概念,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等都可以纳入到灵活用工的范畴内。 其次,劳务外包的法律特征包含如下。 第一,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即对事不对人 第二,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 第三,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 第四,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购买的是承包方产出的“工作成果”, 最后,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务外包并不是劳动关系,这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劳动的主体不同,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员工的劳动待遇也不相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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