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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法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前款规定的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循国内和国际一般公认的会...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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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本条例所称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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