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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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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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