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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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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成本的归集;(二)待摊投资的核算;(三)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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