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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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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成本的归集;(二)待摊投资的核算;(三)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非深人员申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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