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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还想在这公司继续工作的话那建议不主张这双倍工资,这是我个人的建议。 其次,如果你没有在这继续工作打算的话那么主张也没事。 我帮你解释...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合同,从工作第二个月到第12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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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因此,员工的主张是合法的。 当然,双方在离职时签署了离职协议,协议订立的完善的话,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不完善的话,则有可能仍要支付。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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