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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和未收物业费的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什么为准的,如何确定

2022-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物业公司对收取和未收物业费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以,物业公司对预收一年物业费,已全额开具发票得当月确认收入并交纳相关税款,发生时做: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做: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费: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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