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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2021-11-27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今后归还。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擅自决定使用公司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或欺骗手段。也就是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和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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