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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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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一千万和贪污一千亿有区别。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数额。贪污一千亿比贪污一千万量刑会重得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三条贪污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大。二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是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三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地表现为侵占、盗窃、欺诈等方法,以公共财产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这就是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用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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