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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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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③同时在两个或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④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中介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有支付中介居间费用的义务,具体是多少、由哪一方承担,可以由三方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确认。 2、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有: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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