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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遵守自愿、公平、...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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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③同时在两个或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④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书面说明机构申报、年度审查状况的住宅权利、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属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地址项目名称、内容和要求合同履行方式、期限中介服务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托业务拖到其他中介机构。(5)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必须发行收据,依法纳税。(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没有资格、没有资格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提供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产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的中伤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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