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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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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联合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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