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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金办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有关的环境条件促进项目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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